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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构建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机制
来源: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2020-11-25 16:46   访问量:

为推动社会救助领域诚信建设,有效防范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中的失信行为,进一步提高精准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实施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依法积极引导救助对象增强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自律,推动救助对象主动作出信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救助对象主动书面承诺

2020121日起,凡申请各类社会救助(含低收入家庭登记),均需由主申请人或受委托家庭成员代表全家签订“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下简称“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家庭情况变化及时报告、依法配合调查审核及违诺失信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事前信用承诺、事后信用监管,构建阳光社会救助。

经办机构建立信用档案

“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对象家庭保存,一份存入救助家庭户档。各市(区)、镇(街道)救助申办机构,将在受理、审核救助申请及救助对象日常动态管理中,建立承诺人救助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承诺人的守信与失信信息,将救助领域诚信建设纳入社会信用环境营造当中。

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自此,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在村(居)长期公示、网络平台监督以外,再添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坚持信用监管与信用服务两轮驱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救助服务信用承诺宣传教育,制定办理清单、规范申办文本,将优化服务和有效监管相结合,努力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小化、政务服务便捷化。

政策链接:哪些情形属于“违诺失信”行为?

救助对象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提供材料信息失实

申请救助业务时,出现以下情形,导致错保或错登记的。

1.填报人员、收入、财产等信息不准确的;

2.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的;

3.隐瞒就业、营业、经商(包括电商)、房产交易、投资等行为;

4.隐瞒法定赡(扶、抚)养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的;

5.故意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而实际属于家庭成员的;

6.故意转移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而实际仍由家庭成员经营、控制和操作的;

7.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获取的救助金、救助物资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回的。

二、情况变化没有报告

享受救助待遇期间,人员、收入、财产(包括其他登记、交易等行为)等情况出现变化,没有及时主动报告,导致继续享受救助待遇(登记)达到3个月(不含)以上的。

三、出现不予救助情形

出现相关救助规定不予实施救助情形规定之一,导致继续享受救助待遇(登记)达到3个月(不含)以上的。

四、没有按时补充材料

救助管理部门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举证有关事项时,拒绝配合或不按时提供的,自错误事项成立后享受救助待遇(登记)达到3个月(不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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