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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来源: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2021-06-21 09:47   访问量: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自今年起,我市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首次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指导标准。经市政府批准,71日起,将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有力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045/月提高到1095/。依据分类施保原则,低保中大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120%1314/月)全额发放;老年人、未成年人、单身等特殊对象救助标准提高20%219/月)。

特困供养标准

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1463/月提高到1533/月,本人无收入的全额发放,有收入的差额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200/月(全自理)、600/月(半护理)、1200/月(全护理)分档确定,与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护理服务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

我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20%,从1254/月提高到1314/月,按照本人收入低于救助标准的差额发放。

低保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扣减标准

符合政策规定的低保对象可享受低保标准30%的就业成本扣减待遇,由313.5/月调整到328.5/月,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我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722/月调整为1805/月。

此次标准调整,是自1996年我市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20次调整,将惠及我市各类救助(补贴)对5.1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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