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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试行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承诺制容缺办理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5-12 09:42   访问量:

为深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依法引导“僵尸”“空壳”等名存实亡、运转异常的社会组织及时注销、快速出清,促进社会组织结构优化,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试行社会组织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定义

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意见》明确的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公开说明有关情况,公开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视情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简化清算审计要件、简化补证手续,办理注销登记。

适用范围

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含慈善组织),有退出意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会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适用本意见。

1.社会团体因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等原因自动退会,剩余会员人数已不符合法人登记基本条件,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无法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苏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因理事会部分成员已身故或失联(不包含辞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推荐新的理事,剩余理事会组成人员已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无法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苏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3.自取得登记证书后,从未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开户银行流水证明),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4.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年报材料(审计报告)中显示无债权债务,且此后已连续3年以上未开展活动(开户银行账户流水证明),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5.自取得登记证书后,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无从业人员、无业务活动、无账册账目,或穷尽必要的法律手段后,社会组织的财务、财产状况仍然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申请注销登记前,社会组织能够自证名下已无任何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无债权债务的。

6.经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合并,由合并后的社会组织享有和承担“僵尸型”社会组织所有权利义务的。

如何简化内部决策程序? 

《意见》指出,符合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因实有人数不足章程规定法定人数,无法召集相关会议的社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全体剩余成员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决议解散。书面签署意见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根据全体剩余成员的共同意愿,公开发布《自行解散的公告》,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承诺,代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发布。

如何简化清算程序? 

《意见》指出,符合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清算义务人认定无法自行清算、无清算必要的,为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和诉累,依据社会组织主体责任,可由清算义务人决定终止清算,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发布《简化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模板详见附件6),公告注册(开办)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陈述不设立清算组,申请豁免清算工作报告和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原因,承诺由社会组织全体清算义务人承担未清算注销登记后与己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

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情形: 

《意见》指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的。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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