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苏州市修订出台《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来源: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2023-01-06 18:54   访问量:

日前,我市修订出台《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最新文件,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基层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放宽认定条件

在“无劳动能力”方面,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增加“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的情形。

在“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方面,将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也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规范收入计算

规定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申请人收入。明确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细化财产限制

规定申请人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等。

简化认定程序

如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

压缩认定时限

将镇(街道)初审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或者初审中发现重大疑似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依据的,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的时限,从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等。

完善动态管理

明确县级市(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复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依托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每6个月对在册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1次等。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