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目录清单 | ||||||
部门:民政 | ||||||
权力类别:其他 | ||||||
权力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是否公示 |
1000132000 | 对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政处理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苏州市民政局 | 其他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1000133000 |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理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苏州市民政局 | 其他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1000134000 | 对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审批 |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修改) 第五条 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第六条 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
苏州市民政局 | 其他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1000135000 | 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扩大墓穴用地的批准 | 【规章】《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 第十五条 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确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面积上增加三至五平方米。 |
苏州市民政局 | 其他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1000136000 | 对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行为的处理 | 【规章】《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 |
苏州市民政局 | 其他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1000139000 |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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