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9-11-29 01:00   访问量:

“双公示”目录清单
部门:民政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相对人类别 是否公示
0201243000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44000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45000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46000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47000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48000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49000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0000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1000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2000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3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4000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5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6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7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8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59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0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1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20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3000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4000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5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6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7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8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69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0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1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200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3000 对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改变所募捐财产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其他慈善组织管理。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4000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7000 对慈善组织未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使用财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使用财产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8000 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79000 对慈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活动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0000 对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进行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慈善名义进行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1000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2000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3000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4000 对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5000 对进行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6000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7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返还募捐的财产,不能返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其他慈善组织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8000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89000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0000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1000 对违规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2000 对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3000 对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4000 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5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6000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7000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8000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299000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00000 对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或者未在民政部门指定场所生产、销售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的处罚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等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01000 对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02000 对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05000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07000 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1000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2000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3000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4000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5000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6000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7000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8000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19000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0000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1000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2000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3000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4000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5000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6000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7000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8000 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201329000 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