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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9-11-29 01:00   访问量:

“双公示”目录清单
部门:民政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相对人类别 是否公示
0700080000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确认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700081000 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确认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700093000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复核提供依据。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
    三、职责分工:在强化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完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核对对象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以及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确认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0700094000 慈善组织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苏州市民政局 行政确认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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