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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我市救助认定有新变化
来源: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2021-03-03 09:28   访问量:

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总工会、残联印发《苏州市困难人员疾病诊断证明操作细则》(苏政民助〔20211号),进一步规范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残疾对象救助认定工作。

哪些对象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1.申请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特困职工救助的22类重病患者和残疾人员;

2.申请临时救助的其他疾病患者;

3.申请其他救助需提供疾病证明的疾病患者。

疾病诊断证明由谁出具?

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法定执业医师,可出具诊断证明。

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5类患者包括涉及22类疾病的“家庭病床”申请救助时,提供有效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门特登记过期或遗失的,提供有效的《困难人员疾病诊断证明》;

2.尘肺病患者,提供有效的《江苏省尘肺病诊断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表遗失的,提供有效的《困难人员疾病诊断证明》。

3.其他疾病患者,提供有效的《困难人员疾病诊断证明》;

4.残疾人员,提供我市当地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艾滋病患者,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门直接向当地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无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请注意!

根据《关于实施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苏政民助〔202011号)文件规定,享受救助的各类疾病患者,如已完全恢复,应主动向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告。市(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有权要求没有主动报告的完全恢复健康的救助对象提供新的诊断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