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设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的服务机构要明确该项工作的专(兼)职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管理部门,做好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的人员培训、工单派遣、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等工作。
(2)申请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的老年人,其家居环境应能为上门照护人员安全、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需同意在家中适当地点配置简易紧急呼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