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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9-17 09:36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苏民规〔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近日,苏州市民政局联合14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州民政规〔2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等部分认定条件进行了调整:

一是放宽人均金融资产标准。将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限额从不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调整为不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重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可上浮20%。

二是新增财产豁免情形。明确对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的财产予以适度豁免,如主要用于家庭中患有重病、罕见病病种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不超过本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小型生活用汽车,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对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等。

三是明确刚性支出扣减要求。根据《办法》要求,明确在申请和认定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期间,对于疾病、残疾、就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以在收入认定时予以适当扣除,具体扣除标准与低保对象刚性支出扣减标准保持一致。

四是调整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将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中要求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低保标准的规定,改为认定的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通知》明确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时,对于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不计入家庭收入项、部分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等,具体参照低保有关规定执行等。

《通知》还新增了“一事一议”机制等规定,对民政部门的生活救助待遇和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救助待遇表述作了完善补充,为基层更好的落实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通知》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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