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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目前“9064”养老服务格局的发展格局中,约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机构养老。三种养老模式中,居家养老服务成本较低、经济支出较少、符合传统孝道文化,容易被老年人及其家庭所接受,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着供需不平衡、市场活力激发不足、质量建设有待提高等问题。为破解居家养老服务的“难点”、“堵点”问题,弥补养老服务夜间照护空白,打造全时养老服务链,2020年5月21日苏州市民政局发布《苏州市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推出“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项目,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适用”三项原则,依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在夜间时段将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为老年人提供更为舒心而全面的养老服务。 详细>>

  • (1)申请。由老年人(或代理人)提出建床申请,根据公布的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鼓励社区工作者、养老顾问、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等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申请提供便利。(2)访问。服务机构上门访问,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和居家环境确定是否建床。予以建床的,了解服务需求,确定至少1名紧急联系人,制定服务计划与方案。(3)签约。经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确认后,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收费、权利义务等内容。(4)登记。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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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纳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责任险保障范围。(2)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配置简易紧急呼叫设备,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事前做到安全事项告知,事中做好服务过程记录、事后用好服务评价体系。(3)服务机构不得因违法违规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提供服务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增值服务时,需提前告知服务内容和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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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各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服务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条件、个性需求的家庭养老夜间照护服务,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供需对接,做好监督管理。(2)服务机构对上门服务人员和服务质量应进行持续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3)对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1号)有关要求,实施限制评奖评优、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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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老年人满意高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2)对提供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服务的机构,在承接政府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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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见附件:苏州市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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